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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8號 原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吳釗燮 代 理 人 黃仁良       洪瑮蓁       吳佩蓉 被   告 唯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喬羽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07.8元(按109年11月25日匯   率換算為新臺幣〈下同〉 8,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   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   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   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