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18號
原 告 外交部
法定
代理人 吳釗燮
代 理 人 黃仁良
洪瑮蓁
吳佩蓉
被 告 唯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喬羽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307.8元(
按109年11月25日匯
率換算為新臺幣〈下同〉 8,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代理人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語,
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
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
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