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22號
原 告 林啟文
被 告 上佑妮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巫宗翰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含積
欠薪資及加班費40,500元及職業災害補償薪資16,000元,共
請求56,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
: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