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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22號 原   告 林啟文 被   告 上佑妮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宗翰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00元(含積   欠薪資及加班費40,500元及職業災害補償薪資16,000元,共   請求56,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定有明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   :1,000元×2/3= 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