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原   告 羅鈺涵 被   告 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含積欠   薪資15,000元與損失補償1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積欠薪資15,   00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爰檢送原告小額訴訟表格化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   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