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3號
原 告 羅鈺涵
被 告 精聯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傳晧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元(含積欠
薪資15,000元與損失補償1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積欠薪資15,
000元部分,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
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
四捨五入)。
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二、
爰檢送原告
小額訴訟表格化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
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