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42號
原 告 侯惠文
被 告 仁友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坤龍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另檢送被告提出和解
抗辯書狀送原告,請原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意見。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語,
乃本件
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
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
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