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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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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45號 原   告 高駿文 被   告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334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   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   ,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