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45號
原 告 高駿文
被 告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章孝祺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
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334元,原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
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
,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