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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46號 原   告 吳俊蒲 被   告 鴻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發彬 一、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78元(含預   告工資20,000元、特休未休工資7,000元、補提撥勞工退休   金11,978元至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 3=667元)   。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