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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63號 原   告 曾嘉菱 被   告 慈元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碧霜 一、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   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或聲請調解。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   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定有明文。   又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   請調解者,仍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   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   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同法第77條之21   定有明文。 二、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慈元貿易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111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18,029元(含   提繳勞退金153,029元、溢扣健保費165,000元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惟   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   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   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   2,280元(計算式:3,420元×2/3=2,280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揆諸上開說明,本件尚應扣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500   元,則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40元(計算式:3,420元-   2,280元-500元=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檢送被告聲明異議繕本送原告,並請被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送達代收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   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