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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加班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66號 原   告 林志文 被   告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被   告 王詩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8,587元(計   算式:12,880元×2/3= 8,5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   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4,293元(計算式:12,880元-8,587   元=4,293元)。另原告主張雇主為何人未據特定,如雇主為   「全華圖書股份有限公司」,請補正關於「王詩帆」部分之   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王詩帆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   1,200,000元);如雇主為「王詩帆」,請補正關於「全華   圖書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全華圖   書股份有限公司非雇主,為何請求其返還1,200,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補繳,如逾期未繳上述裁判費,即駁   回原告全部之訴;如逾期未補正上開事項,則駁回原告該部   分之訴。 二、原告併請以書狀具體表明上開所請加班費之起迄日、每日加   班時數及其計算標準。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