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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7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   告 麗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據原告110年5月18日民事陳報狀,更改案由為請求給付   扣押款外,並一併更正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128,390元。查更正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3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二、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院無被告之聯繫方式,請被告聯繫   本院並呈報聯絡電話,倘有對於調解委員的意見,亦請一併   呈報本院),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   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