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73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被 告 麗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翊茗
一、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據原告110年5月18日民事
陳報狀,更改
案由為請求給付
扣押款外,並一併更正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
同)128,390元。查更正後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8,39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其訴。
二、
爰檢送原告
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
兩造未調解過等
語,
乃本件即屬
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對
於調解委員之意見,
惟本院無被告之聯繫方式,請被告聯繫
本院並呈報聯絡電話,倘有對於調解委員的意見,亦請一併
呈報本院),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
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