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伯向川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正合谷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聲請人固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
惟按聲請勞動調解之聲請
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包括聲請人之請求、具
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
法第18條第3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
有明定。查
本件聲請狀內容,並未載明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
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
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敘明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