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8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伯向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正合谷環保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 事件,聲請人固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惟按聲請勞動調解之聲請 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包括聲請人之請求、具 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 法第18條第3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按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亦 有明定。查本件聲請狀內容,並未載明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 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2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敘明 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