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07號 原   告 張文正 被   告 台灣佳光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照焄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1,953   元(含資遣費296,220元、預告工資 49,370元、特休未休折   算工資 4,914元、109年11月薪資差額6,937元與手機話費補   助4,51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惟因確認僱傭   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除手機話費補助外均屬之,則   暫免之訴訟標的為357,44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573元(計算式:3,860元×   2/3=2,5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為1,397元(計算式:3,970元-2,573元=1,39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三、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