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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4號 原   告 蒲建宇 被   告 王子水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3,487,954   元(含舊制勞工退休金3,035,204元、 提繳不足之勞工退休   金261,144元與108年度績效獎金 191,606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551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   本件勞工退休金部分均屬之,則可暫免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3,296,3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670元,則本件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447元(計算式:33,670元×   2/3=22,44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104元 (   計算式:22,447元-22,447元=1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又原告起訴狀稱有附件及證物,惟本院並未收到附件列表之   附件及證物,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一併補呈本院   。 四、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