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4號
原 告 蒲建宇
被 告 王子水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明汎
一、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
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
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 3,487,954
元(含舊制勞工退休金3,035,204元、 提繳不足之勞工退休
金261,144元與108年度績效獎金 191,606元),原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5,551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
上開規定,
本件勞工退休金部分均屬之,則可暫免裁判費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3,296,3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33,670元,則本件
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2,447元(計算式:33,670元×
2/3=22,44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104元 (
計算式:22,447元-22,447元=13,104元),茲依民事訴訟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三、又原告
起訴狀稱有附件及證物,惟本院並未收到附件列表之
附件及證物,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一併補呈本院
。
四、
爰檢送原告起訴狀
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世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