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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原   告 蒲建宇 被   告 王子水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汎 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律師       蔡政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因事證有未明之處,應再 開言詞辯論,被告應於15日內就本院另發函通知被告補正事項具 狀陳報到院(繕本《含證物影本》請逕寄送原告收執),本件並 指定民國110年4月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 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