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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蒲建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子水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 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 :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表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 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其上訴利益 之金額為何),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又上訴人如係對第一 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197,711元(4,736,581-538,870=4,197,711), 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3,870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前開規定,本 件應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2,850元(63,870×2/3 =42,580),則本件上訴人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1,290元(63,8 70-42,580=21,290)。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 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 分係全部不服,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 之上訴裁判費21,290元;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