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128號
原 告 魏飛
被 告 都樂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麗菊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
律師
上
當事人間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
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未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
日以109 年度勞補字第17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2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
可按,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