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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原   告 魏飛 被   告 都樂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菊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因未依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 日以109 年度勞補字第172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2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該裁定已於109 年6 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