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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抗 告 人 魏飛 被   告 都樂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菊 訴訟代理人 顏福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抗告人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11日以109 年 度勞補字第172 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繳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2元,並諭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 訴。嗣抗告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09 年6 月30日 以109 年度救字第107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裁定並於同 年7 月6 日分別送達抗告人與相對人等情,業據本院調取上 開109 年度救字第107 號訴訟救助案卷核閱屬實,本院未及 審酌抗告人已聲請訴訟救助,即於109 年7 月13日以抗告人 未繳納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其訴,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 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趙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