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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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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陳建明 被   告 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友信 被   告 大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賓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24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471元 ,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此裁定已於109年7月3日 寄存送達於原告,應於109年7月13日發生合法送達之效力,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查詢簡 答表、答詢表、索引卡查詢可憑,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