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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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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52號 抗 告 人 陳建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侑信開發實業有限公司、大昌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9年8月5日本 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 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