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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79號 原   告 郭珮淇 訴訟代理人 郭福榮 被   告 和捷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鳳瑛 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 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 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本法施行前已繫屬於 法院之勞動事件尚未終結者,於本法施行後,按其進行程度 ,依本法所定之程序終結之,不適用本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5年3月15日對被告提起本件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事件,因未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本院 於105年3月18日以105年度補字第50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 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958元,並知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24日送達原告訴訟 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 。原告對上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再抗 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年7月29日以105年度抗 字第220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是本件原告應依法如數 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1 份存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款,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世民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劉奐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薇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