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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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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227號
原      告  邱珍玲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被      告  晨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松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蔡奕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18日9時30分許,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慧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