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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勞資爭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
字第2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晨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清松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邱珍玲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227號勞資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09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勞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