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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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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陳柏仲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被   告 寬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峯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0年5月12日上午11時 宣判,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 訴訟經濟之考量,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 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