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38號
原 告 陳柏仲
訴訟
代理人 李昶欣
律師
被 告 寬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峯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律師
邱宇彤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0年6月2日上午11時。
理 由
一、
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經
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0年5月12日上午11時
宣判,
惟因無法如期宣判,為免
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
訴訟經濟之考量,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
宣示判決期
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