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經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登桂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
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17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