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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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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錩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經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登桂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10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6,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 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