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79號 原   告 陳坤城 被   告 高鐵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國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經本院調解不 成立,聲請進入訴訟程序,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 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390,260元(含 加班費1,233,226元、資遣費47,834元、未休特別休假工資40,80 0元,及勞工退休金扣款68,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 元,但原告係勞工請求給付工資及資遣費等,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9,907元(14,860元×2/3 ,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953元(1 4,860元–9,907元=4,953元),再扣除原告聲請調解時已繳交 聲請費2,000元,原告尚應繳納裁判費2,9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