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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詹益宗 被   告 金隆發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林美麗 被   告 威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權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