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
勞訴字第82號
原 告 詹益宗
被 告 金隆發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林美麗
被 告 威全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權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表明
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與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
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4月20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在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羅智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