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煌境 代 理 人 蔡慶文律師 相 對 人 鉝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堃錡 代 理 人 林益堂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陳貴端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 財產情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本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 萬元,伊出資33萬元,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羅堃錡出 資67萬元,伊與羅堃錡均為相對人公司股東。嗣經伊核對相 對人公司銀行帳戶明細,發現竟有共計73,335,271元款項流 入羅堃錡私人帳戶;另羅堃錡於民國104 年間欲辦理增資, 而於105 年間向伊借款200 萬元,並請伊擔任其向第一商業 銀行豐原分行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之後陸續貸款共1,550 萬 元,惟截至108 年9 月30日止,尚有貸款1,500 萬元未清償 。而關於相對人公司營業狀況,羅堃錡均未曾詳細說明,且 105 、107 年度之相對人公司資產負債表,均未記載上上開 貸款,則該貸款金額流向不明;又由相對人公司之105 年度 上、下半年資產負債表,可知流動資產均高於流動負債,相 對人公司並無資增之必要,亦應無向銀行辦利貸款之需求, 羅堃錡要求增資,且無端向銀行貸款,因此增加相對人公司 負債與利息支出,損及股東權益。此外,羅堃錡自107 年3 月起陸續以第三人昆山夆和機械設備貿易有限公司名義向相 對人公司採購刀具,惟未按期給付貨款,截至108 年10月30 日止,累積高達5,151,734 元之貨款未給付。據上,相對人 公司之資產、負債均記載不實或不明確,經伊要求羅堃錡給 予說明,及提供資料以供查對,均遭拒絕,致伊無法瞭解相 對人公司之財務狀況、盈餘分派及現金流量等情,是以相對 人公司之業務帳目、財務報表等是否有不實之情事,顯非無 疑。為免相對人公司股東權益受損或損害持續擴大,伊為繼 續6 個月以上持股1%以上之股東,自得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並聲請:請准予選派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二、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聲請人與羅堃錡之前有談股權買賣事 宜,羅堃錡欲匯款100 萬元給聲請人,會再協商等語。 三、經查: ㈠按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之股東,得 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 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 定交易文件及紀錄;107 年8 月1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11月 1 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揆諸其修正之 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東 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爰修正第 1 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 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其 文件紀錄等。另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立法例, 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 要性,以避免浮濫」,故該條項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制 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由 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 、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監察人 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又公司法雖於第245 條第 1 項賦與少數股東對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狀況之檢查權,然 為防止少數股東濫用此權利,動輒查帳影響公司營運,故嚴 格限制行使要件,限於股東須持股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 ,且繼續6 個月以上,始得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且檢查 內容僅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 件及紀錄為限。是就立法精神觀諸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 定已就行使檢查權對公司經營所造成之影響,與少數股東權 益之保障間,加以斟酌、衡量。準此,聲請人如具備上開股 東身分,並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亦非濫用權利 ,恣意擾亂公司正常營運,即已符合聲請法院選派公司檢查 人之要件,相對人即有容忍檢查之義務,法院自應准許之。 ㈡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登記資本額為100萬元,聲請人自105 年3 月25日起出資33萬元成為相對人公司股東,其持有股份 達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且繼續6 個月以上等事實,業據 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股東名簿等為證(見 本院卷第4-10頁),可信為真實。據此,聲請人確係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總數超過1%以上之股東,具備 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少數股東權身 分要件,已堪認定。又聲請人已於聲請狀敘明相對人公司有 異常辦理增資,無增資必要卻向銀行辦理高額貸款,無端增 加公司負債、利息支出,且均未記載於資產負債表,亦未說 明貸款金額流向,及未按時收取應收貨款,復拒絕提供業務 文件或財產帳冊資料供聲請人查閱等理由,並提出銀行交易 明細、第一商業銀行豐原分行通知函、相對人公司105 年度 資產負債表、相對人公司107 年度資產負債表、刀具出貨沖 抵明細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0-95 頁),堪認聲請人確 已檢附理由並提出相關事證說明本件聲請之必要性,是本件 應有選派檢查人釐清相對人公司營運及財務狀況之必要。 ㈢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 人檢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又關於檢查人之人選,本院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 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適任之人選,經該公會以109 年4 月23日 中市會字第1090286 號函推薦陳貴端會計師為檢查人(見本 院卷第105 頁)。本院認為陳貴端會計師係由社團法人臺中 市會計師公會推薦,其學歷為博士,為建智聯合會計師事務 所會計師,有陳貴端會計師學經歷表附卷可稽,是陳貴端會 計師學理及實務經驗兼備,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當 亦能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且兩造對社 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陳貴端會計師擔任檢查人均具 狀表示同意及無意見(見本院卷109 、110 頁)。爰依公司 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規定,選派陳貴端會計師為檢查人,檢 查相對人公司之業務帳目、財產情形。 四、依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75 條第3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