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簡華韋
代 理 人 方文献
律師
相 對 人 金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若楓
代 理 人 宋永祥律師
複 代理人 鄭志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壹、聲請人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6 年2 月25日起為相
對人公司股東,
持有相對人公司6 萬股股數之股權,占相對
人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00 萬股之3 %,合於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之要件。聲請人前以
存證信函請求查閱相對人101
年度至108 年度之財務報表等相關帳冊,
惟相對人收受後置
之不理,
顯有意拒絕聲請人檢查公司營運狀況。而相對人自
101 年設立登記後,僅進行過1 次股東會,股東未能藉由歷
年股東會查核相對人營運狀況,且相對人所為股利分派,亦
未經股東會決議承認,而違反公司法相關規定,故為維護股
東權益,自有選派檢查人檢查相對人業務帳目及財產情況之
必要。
貳、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選派檢查人之裁定影響相對人利害權
益甚鉅,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修正後,法院應審酌少
數股東聲請選派檢查人有無
權利濫用之情形,並
非僅以聲請
人符合持股要件即准予聲請。而聲請人除表示欲了解相對人
公司營運狀況外,並未具體說明有何選派檢查人之必要及理
由,且聲請人前於101 、103 、104 年間於相對人公司任職
,擔任課長及廠長等高階職位,對相對人之營運本有所悉。
公司得否發放股利,應視公司營運狀況
而定,相對人亦確有
於105 年8 月10日、105 年12月30日、106 年9 月30日發放
股利與聲請人。又若聲請人向相對人提出聲請,相對人願提
供相關資料供聲請人查閱,故
本件無聲請選派檢查人之必要
等語。
叁、
按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 %以上之股東,
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
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
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107 年8 月1 日修正公布,自同年11
月1 日施行之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揆諸其修正
之立法理由:「為強化公司治理、投資人保護機制及提高股
東蒐集不法證據與
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蒐證之能力,
爰修正
第1 項,擴大檢查人檢查客體之範圍及於公司內部特定文件
。所謂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例如關係人交易及
其文件紀錄等。另
參酌證券交易法第38條之1 第2 項立法例
,股東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時,須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
必要性,以避免浮濫。」可知,具備法定要件之少數股東得
依該條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之目的,係為強化股東保護機
制及提高其蒐集不法證據與關係人交易利益輸送之能力,藉
由與董監事無關之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
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補強
監察
人監督之不足,以保障股東之權益。準此,少數股東依公司
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向法院聲請選派檢查人時,法院除形
式上審核是否符合該條項之聲請要件外,亦須實質審酌少數
股東之聲請,是否檢附理由、事證、說明必要性,及是否有
權利濫用
之虞。
肆、查聲請人為繼續6 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股份總數1 %以上
之股東乙節,有相對人公司股東名冊1 份在卷
可考,且為相
對人所不爭執,是聲請人具備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所定聲
請選派檢查人之少數股東權身分要件,
堪以認定。然查相對
人於本院
調查程序中,業已當場表明就聲請人所欲查閱內容
,均願予提供等語,聲請人亦表示將向相對人提出查閱聲請
,經本院當庭
諭知請
兩造於庭後陳報查閱之結果,以利判斷
相對人有無阻撓聲請人查閱業務項目及財產資料之情形。惟
聲請人於庭後,未對相對人提出欲查閱101 年度至108 年度
業務項目及財產情形之聲請,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2 紙
在卷
可參。本院審酌相對人於本院調查程序時,既已當庭表
明願將聲請人所欲查閱資料提供與聲請人,足認相對人應有
意願配合,則聲請人捨此不為,仍執詞
抗辯相對人以前收受
存證信函後不予回應,顯無提供資料與聲請人之意願等語,
難認有據。從而,相對人於本院調查程序中,既已明確表明
願提供聲請人所欲查閱之資料,聲請人亦未提供任何證據釋
明相對人
嗣後有故意不予提供之情形,足認本件已無選任檢
查人之必要。
綜上所述,聲請人未據舉證釋明選派檢查人之
必要,經
核與公司法第245 條第1 項規定不符,本件聲請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
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