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35號 抗 告 人 帝一開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霙如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 民國109 年10月30日本院109 年度司字第35號裁定不服,提起抗 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 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