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黃世瑾
黃世芳
共同
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相 對 人 台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翠齡
代 理 人 孫丁君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林宥宏會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民國93年1
月1日起
迄今所有與增資、減資、增加營業、修改章程及銀行貸
款等相關之業務帳目(含會計帳簿、財務報表、股東名簿、董事
會及股東會議事錄、增資額流向、減資額流向、貸款資金流等)
及財產情形。
理 由
一、查本院前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裁定選任蔡家綺會計師為相
對人之檢查人確定,然蔡家綺會計師
嗣後表明辭任該檢查人
之職務(見本院卷第389、393頁),是
本件應有另為選派檢
查人之必要。關於人選部分,
聲請人、相對人雖各自具狀推
薦陳俊茂律師及蕭仲達會計師擔任檢查人,然本院審酌
兩造
之利害關係對立,本件選派之檢查人應以客觀、中立之
第三
人為
適當。是本院再次
依職權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
會提供推薦人選,經該公會函覆推薦林宥宏會計師擔任相對
人之檢查人(見本院卷第431頁)。本院審酌林宥宏會計師
具有會計專業背景,應能本於專業知識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
目及財產情形,及適時維護保障聲請人與相對人其他股東之
權益。
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蔡家綺會計師為
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93年1月1日起迄今所有與增
資、減資、增加營業、修改章程及銀行貸款等相關之業務帳
目(含會計帳簿、財務報表、股東名簿、董事會及股東會議
事錄、增資額流向、減資額流向、貸款資金流等)及財產情
形。
二、依
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