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黃世瑾
黃世芳
共同
代理人 羅翠慧
律師
相 對 人 台因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翠齡
代 理 人 孫丁君律師
複 代 理人 黃程國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所
為之民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一點倒數第二行「選派蔡家綺會
計師為相對人之檢查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選派林宥宏會計師
為相對人之檢查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
上開規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經
聲請人聲請更正,
經查明屬實,依法自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