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選任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陳素宜       廖天賞       吳玲毅       梁瓊芬       梁哲誠       吳耀浩       梁子殷       梁子騏       梁瑜芯       梁哲周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聲 請 人 閔寵仁       姚素玉       黃冠蓉       黃明堆       黃勉堯       林素鑾 共同代理人 張禮安律師 相 對 人 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修 代 理 人 林見軍律師 關 係 人 華新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佳玉 上列當事人間選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華新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為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檢查人,檢查伍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實況,就股票價格 為鑑定。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相對人公司股份,相對人公司於 民國108年4月30日股東臨時會,依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 款「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規定,出售神岡 區、大雅區土地廠房。聲請人為反對派股東,已於前開會議 不同意,請求相對人收購股份,相對人至今置若罔聞,依公 司法第187條第2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相對人收買聲請人所 有相對人股票之價格為每股新臺幣(下同)12元;又為就相 對人公司財務實況進行查核,訟事件法第182條第1項 後段規定,聲請選任華新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新 公司)為檢查人及對股票價格為鑑定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就聲請人聲請選任華新公司為檢查人無意見等 語(見108年度司字第55號卷第353頁)。 三、「公司法所定股東聲請法院為收買股份價格之裁定事件, 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公司負責人及為聲請之股東;必要時 ,得選任檢查人就公司財務實況,命為鑑定。」,非訟事件 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87條第2項規 定,聲請本院裁定相對人收買聲請人所有相對人公司股票之 價格,繫屬本院108 年度司字第55號聲請購買股份裁定事件 審理中,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選任檢查人就相對人公司 財務實況檢查及鑑定股票價格,自屬有據。又聲請人聲請選 任華新公司為檢查人,相對人表示無意見,本院斟酌華新公 司具備專業知識及能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 ,選派華新公司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財務實況,就相對 人公司股票價格為鑑定,將結果報告於法院。又相對人應依 檢查人之要求提出相關帳簿、表冊供檢查,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