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周銘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豐東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
,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
駁回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
持有相對人出資額1%以上之證明
文件。
(三)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
主管機關抄錄章)
及最新股東名簿(須有聲請人之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