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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選任檢查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周銘忠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豐東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檢查人事件 ,茲依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規定,命聲請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聲請人繼續6個月以上,持有相對人出資額1%以上之證明    文件。 (三)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蓋有主管機關抄錄章)    及最新股東名簿(須有聲請人之相關持股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