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80號
聲 請 人 官有文即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進行特別清算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司字第373號准許
為泓益伸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益伸公司)之
清算
人,然聲請人進行清算程序中,曾二度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但因公司主要資產為2台機具,經多次公開招售並減價後仍
未賣出,且泓益伸公司與張欣微、能滿投資有限公司、黃惠
瑜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69號、108年度訴
字第2943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2526號),公司帳戶即遭
強
制執行而凍結(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56150號),已無法支
付後續招售流程,公司電腦毀損無法確認應付帳款,公司
債
權人眾多,公司經理人因涉犯背信等案件,由檢察機關偵辦
中,縱再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亦恐無法進行普通清算,故普
通清算程序顯已產生障礙無法進行,
爰依公司法第335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泓益伸公司進行特別清算等語。
二、
按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時,法院依
債權人
或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或
依職權,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
;公司負債超過資產有不實之嫌疑者亦同。但其聲請以清算
人為限,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清算之實行發
生顯著障礙,係指公司之
利害關係人人數眾多,或公司之債
權債務關係極為複雜,致普通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困難
等情
形。又股份有限公司特別清算之機關為清算人、債權人會議
、監理人,由於特別清算得以利用債權人會議之召集,對公
司債權人為集團之處理,並得經一定數額之債權人同意,依
協定為清算,甚至為保護債權
人權益,有必要改採較嚴密之
法院監督下所進行之特別清算程序,始為特別清算開始之原
因。
三、
經查,泓益伸公司於民國 107年10月18日股東會決議解散,
並選任聲請人官有文為清算人(官有文為該公司法人股東台
灣斯柏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向本院呈報清算人
後,又三次准予展期完結清算,目前進行普通清算程序中等
情,
業據本院調取本院107年度司司字第373號呈報清算人事
件、108年度司聲字第617、1679號、109年度司聲字第634號
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閱
無訛,且有台灣斯柏瑞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29至30頁
)。而核對聲請人於呈報清算人事件中所提出之泓益伸公司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內容顯
非複雜,其
本件聲請意旨所
列事由,與
上開三件延展清算完結事件之聲請事由相同,無
另有改採特別清算程序之事由發生。況聲請人
所稱公司主要
資產2台機具無法順利賣出、公司電腦毀損無法確認應付帳
款、公司經理人涉犯背信等案件由檢察機關偵辦中等情,均
不會因採行普通或特別清算程序而有不同結果。且依聲請人
所提本院108年度訴字第2469號判決及108年度訴字第2943號
、108 年度中簡字第2526號和解筆錄所示(見本院卷第17至
26頁),債權人僅有張欣微、能滿投資有限公司、黃惠瑜三
人,債權金額明確,顯無公司債權人眾多或債權債務關係極
為複雜之情事,更無利用債權人會議之召集,對公司債權人
為集團處理之必要。至聲請人主張公司帳戶遭強制執行而凍
結乙節,除未舉證
以實其說,核其所述情節,亦屬清算程序
中進行之強制執行程序,本有相關
法令可資
適用,非改行特
別清算程序之事由。是依聲請人所提資料,
難認泓益伸公司
確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障礙」之情事,自無開始為特別
清算之必要。準此,聲請人聲請命泓益伸公司進行特別清算
,與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不合,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