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沈維揚會計師
相 對 人 台灣維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政
諭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酌定
聲請人即檢查人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繼續1年以上,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
監察
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
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
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
暨檢
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
略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以108年度司字
第34號民事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業已完成檢
查,並出具檢查報告書,
期間檢查人成立專案小組執行檢查
作業,因帳務複雜程度超出原告尚未著手作業前之預期甚多
,且後續檢查項目增加、檢查耗費時間甚多,
爰聲請酌定聲
請人之檢查報酬等語。
三、
經查,本院前於108年12月30日以108年度司字第34號民事裁
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確定在案,聲請人業已完成
檢查,並出具檢查報告書,經核聲請人依前開民事裁定檢查
範圍為相對人自100年度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期間檢
查人成立專案小組執行檢查作業,檢查項目兼括疑義問題十
項(詳檢查報告書報告目錄
所載),查核相關帳冊、報表及
財產資料甚多(詳前開檢查報告書附件1至30),且執行檢
查作業耗費時間甚長【檢查人累積時數195小時、專案經理
(1人)累積時數353小時、專案主任(1人),累積時數357
小時、專案助理(2人)累積時數421小時】。又相對人之公
司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億1700萬
元,有相對人之商工登記查詢資料附於前開108年度司字第
34號案卷
可稽。且就
本件檢查報酬之金額,經本院函請聲請
人表示意見,並發函徵詢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等人意見,
聲請人、相對人及其董事兼
法定代理人何政諭共認之本件檢
查報酬為200萬元乙節,有其等之民事
陳報狀在卷
可按(見
本院卷第85、87頁),至其餘董事及監察人均未具狀陳報意
見。是本院綜合考量聲請人實際檢查之資料量及工作內容繁
雜、所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結果,及聲請人、相對人董
事兼法定代理人何政諭之
前揭意見,酌定聲請人之本件檢查
報酬以200萬元為
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