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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檢查人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沈維揚會計師 相 對 人 台灣維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政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聲請人即檢查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檢查報酬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 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 檢查人之報酬,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院徵詢董事及監察 人意見後酌定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174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酌定檢查人之報酬,應於檢查公司 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完畢後,由法院徵詢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意見,並斟酌檢查人工作之內容、所付出之勞力及時間暨檢 查之結果酌定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以108年度司字 第34號民事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業已完成檢 查,並出具檢查報告書,期間檢查人成立專案小組執行檢查 作業,因帳務複雜程度超出原告尚未著手作業前之預期甚多 ,且後續檢查項目增加、檢查耗費時間甚多,爰聲請酌定聲 請人之檢查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08年12月30日以108年度司字第34號民事裁 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確定在案,聲請人業已完成 檢查,並出具檢查報告書,經核聲請人依前開民事裁定檢查 範圍為相對人自100年度起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期間檢 查人成立專案小組執行檢查作業,檢查項目兼括疑義問題十 項(詳檢查報告書報告目錄所載),查核相關帳冊、報表及 財產資料甚多(詳前開檢查報告書附件1至30),且執行檢 查作業耗費時間甚長【檢查人累積時數195小時、專案經理 (1人)累積時數353小時、專案主任(1人),累積時數357 小時、專案助理(2人)累積時數421小時】。又相對人之公 司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億1700萬 元,有相對人之商工登記查詢資料附於前開108年度司字第 34號案卷可稽。且就本件檢查報酬之金額,經本院函請聲請 人表示意見,並發函徵詢相對人之董事及監察人等人意見, 聲請人、相對人及其董事兼法定代理人何政諭共認之本件檢 查報酬為200萬元乙節,有其等之民事陳報狀在卷可按(見 本院卷第85、87頁),至其餘董事及監察人均未具狀陳報意 見。是本院綜合考量聲請人實際檢查之資料量及工作內容繁 雜、所付出之勞力、時間及檢查結果,及聲請人、相對人董 事兼法定代理人何政諭之前揭意見,酌定聲請人之本件檢查 報酬以200萬元為適當,並由相對人負擔,爰裁定如主文所 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