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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3號 債 權 人 永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介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榮發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