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313號
債 權 人 永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介岩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榮發
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確認債務人特旺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
(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