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1號
債 權 人 國振社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朝陽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健得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
相對人公司名稱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並補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