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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6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2號 債 權 人 雙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方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正峯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109年3月    15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四、債權人持有系爭「支票」債務人即    應依法兌付之票據種類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57,500元是否有誤?(因與訴訟標    的金額新臺幣16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