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642號
債 權 人 雙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炳方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廖正峯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109年3月
15日」?
㈡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四、債權人
持有系爭「支票」債務人即
應依法兌付之票據種類記載是否有誤?
㈢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157,500元是否有誤?(因與
訴訟標
的金額新臺幣16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