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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7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10號 債 權 人 金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冠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基正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135,500元是否有誤?(因與訴訟標的金額    142,275元不相符)   ㈡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及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