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10號
債 權 人 金線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冠承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基正營造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135,500元是否有誤?(因與
訴訟標的金額
142,275元不相符)
㈡提出
承攬契約書影本及發票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