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54號
債 權 人 賴盈良
債 務 人 朝日剛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溢唐
債 務 人 玖晟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聖雄
一、㈠債務人朝日剛業股份有限公司、玖晟展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
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捌仟肆佰叁拾陸元,及自本
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朝日剛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
柒萬玖仟叁佰陸拾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
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
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
背書人玖晟展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查,
系爭票號CC00
00000之支票,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
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應於
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
退票
理由單影本在卷
可稽,
是以,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此系
爭支票,對於背書人玖晟展業有限公司,已喪失追索權,此
部分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