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債 權 人 金振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文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吳振輝、楊素妙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聲請狀並未記載。
㈡釋明對債務人吳振輝請求之
法律依據為何?附件契約書立
約人為楊素妙一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