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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債 權 人 金振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振輝、楊素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並未記載。   ㈡釋明對債務人吳振輝請求之法律依據為何?附件契約書立    約人為楊素妙一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貴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