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086號
債 權 人 金振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文
債 務 人 吳振輝
債 務 人 楊素妙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零伍拾陸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
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凱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