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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14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 債 權 人 復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復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喬豐環球有限 公司、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委託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運送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再委託喬豐環球有限公司報關    及運送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再委託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    公司運送貨物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惠爾吉寶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與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簽立倉儲有關係之釋明資料。   ㈥提出債務人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喬豐環球有限公司、    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占系爭洋酒或運送中將系爭    洋酒毀損、滅失之釋明資料。   ㈦具體及特定本件原因事實為何?(不得以假設語氣陳述原    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