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1411號
債 權 人 復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復漢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喬豐環球有限
公司、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委託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運送契約書影本。
㈢提出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再委託喬豐環球有限公司報關
及運送之釋明資料。
㈣提出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再委託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
公司運送貨物之釋明資料。
㈤提出惠爾吉寶倉儲股份有限公司與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簽立倉儲有關係之釋明資料。
㈥提出債務人仁達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喬豐環球有限公司、
大瀚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侵占系爭洋酒或運送中將系爭
洋酒毀損、滅失之釋明資料。
㈦具體及特定
本件原因事實為何?(不得以假設語氣陳述原
因事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