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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0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54號 債 權 人 鈞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元東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廖顯銘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確認支票號碼SCAA0000000支票利息自民國109年1月20日    起算是否有誤?(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