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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0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 債 權 人 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薐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何韶鈴、莆詰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聲請究為「起訴」或「支付命令」?如為後者;    請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內容(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    ,並更正聲明㈡㈢內容。   ㈢確認債務人「何韻鈴」之姓名是否有誤,(依債權人提出    之支票影本正確名字為何「韶」鈴),如有誤載,請具狀    更正,並補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莆詰實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並請具    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㈤提出支票票號J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