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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0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67號 債 權 人 建智印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薐奇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何韶鈴、莆詰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6日裁 定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4月21日送達於 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珮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