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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09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09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邱慧玲 債 務 人 桔果企業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兼法定代理 彭泰鈞 人 債 務 人 彭郁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壹萬陸仟零伍拾   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佰伍拾陸萬柒仟零肆拾貳元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新臺幣壹佰零肆萬玖   仟零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均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暨自㈠民國一百零九   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㈡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