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司促字第12200號
代 理 人 葉雲仁
上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及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之確定證明書,應裁定更正如下:
本件支付命令
及確定
證明書中關於
債務人姓名「詹臆英即廖珮緹」之記載,應更正為「詹臆英即詹珮緹」。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更正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