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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36號 債 權 人 康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粘智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鑫菓菜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應區分「貨款」之請求金額及「票款」之請求金額各為何    ?及各自利息之起迄日、利率各為何?(若未約定利率,    貨款請求部分之利息應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票    款之利息則為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