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336號
債 權 人 康福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粘智昇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富鑫菓菜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應區分「貨款」之請求金額及「票款」之請求金額各為何
?及各自利息之起
迄日、利率各為何?(若未約定利率,
貨款請求部分之利息應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票
款之利息則為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