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15號
債 權 人 福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寶銘
債 務 人 保正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政
一、債務人保正錩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玖萬
零壹佰叁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
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對於
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亦有明文
。
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王永政發支付命令
,
惟查,本件票號TYA0000000號之支票
發票日為109年2月18
日,執票人即債權人提示日為109年4月9日,顯逾票據法第
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
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
系爭支票及
退票
理由單影本在卷
可稽,
是以,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
上開
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王永政,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
就此支票對王永政核發支付命令部分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
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
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
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
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