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4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23號 債 權 人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碧滄即詠晟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24,100元及附表金額24,100元是否有誤?及    貨款金額24,100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