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23號
債 權 人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雲龍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碧滄即詠晟工程行發
支付命令,本院
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24,100元及附表金額24,100元是否有誤?及
貨款金額24,100元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